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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857號
債 權 人 呂裕翔
債 權 人 呂依霓
債 權 人 連偉婷
債 權 人 顏雍仁
債 權 人 董素珍
債 務 人 楊謦維
債 務 人 劉益均
債 務 人 胡雯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裕翔連帶清償美金陸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美金得按還款當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或以外匯清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依霓連帶清償美金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美金得按還款當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或以外匯清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偉婷連帶清償美金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美金得按還款當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或以外匯清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顏雍仁連帶清償美金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美金得按還款當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或以外匯清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董素珍連帶清償美金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美金得按還款當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或以外匯清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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