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促,2007,2021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00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洪千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修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利息起算日(請求利息自110 年2 月29日起算,惟110 年2 月29日為曆法所無之期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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