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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248號
債 權 人 賴怡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汪義、李洋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本件係依據借貸關係或票據關係請求?若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5 %,若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則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並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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