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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30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欣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正確完整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中華民國102 年12月6 日債務人租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86700072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未載明讓與金額),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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