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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324號
債 權 人 元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祿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存證信函共二件(符合請求金額)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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