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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327號
債 權 人 翁祖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茂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翁茂源請求返還借款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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