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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344號
債 權 人 游家豐即鈺豐五金建材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華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四、請提出債務人朱華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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