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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346號
債 權 人 孔雅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善智全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利息自101 年10月24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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