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促,2440,2021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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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440號
債 權 人 禾騏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騏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中悅桂冠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中悅桂冠大樓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中悅桂冠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並請釋明請求金額之依據(請求溢存存入社區款項、違約賠償金之依據及釋明文件)、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經本院民國110 年3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雖債權人具狀陳報中悅桂冠大樓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然仍未提出及釋明(釋明不足)其他應補正事項。

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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