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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441號
債 權 人 陳瑞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敬忠、李玉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徹回對郭敬忠之請求(經查郭敬忠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其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
)。
二、釋明「請求標的三金額新台幣(下同)30萬元」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該筆借款憑證未約定清償期,故請提出該筆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並更正為正確違約金起算日,提出其依據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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