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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501號
債 權 人 劉邦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芳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芳珠之住址「桃園市○○區○○街00號3 樓」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或提出請求債務人還款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或截圖(須表明請求金額)。
四、請提出債務人黃芳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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