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促,2509,2021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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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509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汶婷、蔡明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更正聲請事項(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二、請釋明請求利率20% 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請求法定利率5%)。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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