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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548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銓祐健康事業有限公司、謝旺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銓祐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已解散、債務人謝旺穎已於108 年2 月13日死亡,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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