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促,2588,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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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588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興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葉秀菊(即孟均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應以被繼承人孟均蓉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並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不同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請分段敘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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