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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844號
債 權 人 林冠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岦多威企業有限公司、高啟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需清晰)。
二、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為岦多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啟倫。
三、請釋明何以對債務人高啟倫請求,如有誤,請更正(據支票影本所示,發票人僅為岦多威企業有限公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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