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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2873號
債 權 人 鄧國銀
債 權 人 彭鈺閔
債 務 人 崑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袁芳銅
○ 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據支付遣散費同意書內容意旨觀之,債務人崑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袁芳銅係以公司代表人身份簽署同意書,無可認定係其個人之債務,對袁芳銅之請求,自屬無據,此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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