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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445號
債 權 人 馮昇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潘瑋皓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潘瑋皓之法定代理人潘美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未釋明請求利息自110 年3 月12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未提出催告函及回執,經本院民國110 年3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4 月1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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