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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847號
債 權 人 林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有限責任中華民國銀髮族商品消費合作社、黃威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黃威騰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承諾書之立約甲方僅為有限責任中華民國銀髮族商品消費合作社),若無法提出,請撤回對黃威騰之請求。
二、請提出寄至債務人「登記地址(承諾書地址)」之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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