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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233號
債 權 人 振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峻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洪啟軒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500 元、提出還款協議書、釋明請求利息自110 年1 月1 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經本院民國110 年4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4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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