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促,4276,2021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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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276號
債 權 人 海騰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均輝

債 權 人 均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堂

債 權 人 均輝國際貨運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貝里斯商英瑞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釋明文件(英文部分)之中譯本、釋明請求利息自110 年3 月31日起算之依據、提出債務人貝里斯商英瑞國際有限公司、揚州英諦車材實業有限公司於中華民國設立(認可)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入出境資料、具狀增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民國110 年4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4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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