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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021號
債 權 人 廖修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PAQUIBULAN JENNY ROSE MUANA (洛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借據(中譯文)。
二、請更正聲明事項(據借據所示,債務人為普通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
三、據借據所示,到期日為110 年11月7 日,請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
四、請提出對債務人PAQUIBULAN JENNY ROSE MUANA (洛絲)請求之催告函及回執。
五、請釋明請求利息自109 年9 月15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六、請表明明確之請求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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