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促,5843,2021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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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84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沈士琦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志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陳志偉為受監護宣告人,故請提出其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經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雖債權人具狀補正,然所補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為陳志偉,非其監護人,經本於同年6 月30日再次以電話通知,迄今仍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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