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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257號
債 權 人 順儷米蘭達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子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銓祐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法院選任林唐緯律師為清算人之裁定書。
二、請具狀增列林唐緯律師為債務人銓祐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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