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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566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翊瑄、何念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務人鄧翊瑄為未成年人,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何國棠、李韻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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