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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710號
債 權 人 吳筱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俊宏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陳俊宏請求給付新台幣65,000元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並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並請刪除請求標的「連帶」二字。
經本院民國110 年6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6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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