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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962號
債 權 人 黃世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簡尚德、謝秉川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第三人羅婉婷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並請提出債權人黃世旺為會首及代第三人羅婉婷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已催告第三人羅婉婷及債務人返還會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經本院民國110 年6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6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雖債權人具狀陳報互助會得標金額明細表、互助會紀錄表、與第三人羅婉婷通訊軟體截圖,然仍未提出完整會員姓名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債權人代第三人羅婉婷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且與第三人羅婉婷通訊軟體截圖無顯示完整金額、日期,亦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簡尚德、謝秉川(連帶保證人)返還會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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