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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29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百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繳款對帳單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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