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原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淵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品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1日110年度建字第12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8,2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