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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郭奕亨
代 理 人 陳志峯律師
張百欣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哲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辜翊菱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辜翊菱為監護宣告,依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已於民國111年2月14日死亡,本院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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