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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李美雲
上列抗告人因110年度破字第13號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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