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簡上,5,202202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袁汝成

法定代理人 袁明瑛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視同上訴人 袁明烱


袁明水
李建中
薛蘭英
薛玉英
薛梅英

陳冠綾
陳冠喬
陳冠福
薛智文

薛素英
薛德湧
林再懋
林庭宇
劉玉英
薛人豪
薛富蓉
薛新蓉
薛秀蓉
薛能祈
江健銨
江仁德

江惠華
江秀邑

江秀曼

江秀枝
江松昌
江松國
薛和妹
薛彩緣
袁明貴
袁紅杏
佘袁嬉妹
袁明初
袁明袓
袁廖素雲
袁榕聯
袁佳民
袁婉芝
袁明朗
袁和妹
李永維

李春輝
李博煜

李崗正

李旭鑫 住○○市○○區○○路000巷00○00號
0樓
林袁銀杏
袁玉娥

袁玉珠

袁林金葉
袁承毅
袁琇瀅
袁榮聰
徐菊妹
袁廣美
吳袁廣秋
袁淑貞
袁云珍
袁文珍

謝沛綺
李仕良
謝榮慶
劉麗瓊
方黃菊妹
方金蓮
方瑞珍
方廷章
方廷義
方寶蓮
呂方英妹
方明鐘
方春香
盧黃時

盧清榮
盧淑琴
盧淑珍
盧建宏
盧均豪
盧玉芬
盧建豪
彭桂蘭
劉盧敬妹
盧春梅
盧進基
盧福基
盧文基 住○○市○○區○○○路○段000巷
000弄00○0號
鄧盧秀英
袁陳鳳英(原名袁英妹)

羅文淵(即羅金順之承受訴訟人)


羅文河(即羅金順之承受訴訟人)

羅偵瑜(即羅金順之承受訴訟人)

羅文滿(即羅金順之承受訴訟人)

黃王阿純
王文富
王凱平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00號
甘仁灶
甘薇薇
甘義盛

甘義睿
陳李月英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
○0號
陳柏村
陳柏成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
○0號
陳柏文
林陳阿嬌
李惠珍

李秀珠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0樓
李日蔚
李日芬

邱李派
李富貴 住○○市○○區○○○路○段000巷
000號
李玉嬌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 0樓
李紫棋

袁江牡丹
許袁秀梅
袁明發
徐春梅
袁如華

袁倫奎
袁倫祥
袁淑美

袁秀英
袁明鴻
林江福珍
江傳茂
江碧珍
江傳喜
袁鄭玉杏
袁明熙
袁碧珠
袁明焜
余袁琳妹
江謝絢叡
江謝絢章
梁朝榮(兼梁天壽之承受訴訟人)

梁美雲(兼梁天壽之承受訴訟人)

梁朝旺(兼梁天壽之承受訴訟人)

梁嬿庭(兼梁天壽之承受訴訟人)

梁朝明(兼梁天壽之承受訴訟人)

江謝王秀美

江謝兆焜
江謝靜文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號
林江謝荔芬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
江謝蕓竹
江謝美琴
徐瑩(即徐黃新之承受訴訟人)

徐如月(即徐黃新之承受訴訟人)

徐里豐(即徐黃新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0樓
徐里玲(即徐黃新之承受訴訟人)

徐里滿(即徐黃新之承受訴訟人)

徐必芬(即徐黃新之承受訴訟人)

潘木桂
潘木泉
袁潘秀蘭
潘木旺
徐玉琴
潘木錸

徐春祥
潘玉鳳
徐春理

潘仁清
林陳美珠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0


陳昭任 住○○市○○區○○路00號(新北○
○○○○○○○)

陳昭州
陳品兆
陳明弼
陳明正 住○○市○鎮區○○路000巷00弄00號
0樓
陳明權
袁碧雲
袁碧瓊
袁薈蓁
袁碧蓮

袁明俊
吳芝儀
吳玉梅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0樓
吳善良
吳玉嬌
吳善河
王袁有妹
袁芳碓
袁月嬌
袁日嬌
袁明塘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00樓之0

袁徐竹秀
袁銀嬌
袁玉嬌
袁細嬌
袁明治
袁明鑫
袁詩璇
袁芳甲
袁吳富妹
袁明鴻
袁明偉
袁明慧
袁明媚
袁明貞
邱美蓮
邱奕進
羅邱益
邱蕭英妹
邱金蓮
邱金緣
邱四妹
鄭進興
鄭進喜
詹鄭花
鄭進祿
鄭進萬
鄭進朝
鄭財利
李秋前
鄭明燦
鄭衛駿
鄭雅芳
鄭雅娟
鄭衛龍
鄭衛鴻
李義溪
李義誠
李義勝
李淑蘭
鄭萬居
邱鄭幸
袁明文
袁明秀
袁蓉蓉
袁明村
袁寶蓮
袁月里
袁月美
陳香蘭(即陳謝玉英之承受訴訟人)

陳香梅(即陳謝玉英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靜(即陳謝玉英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芬(即陳謝玉英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蓮(即陳謝玉英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月(即陳謝玉英之承受訴訟人)


鄭素珍(即鄭雞柔之承受訴訟人)

鄭榮崇(即鄭雞柔之承受訴訟人)

陳碧霞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
陳俊吉
陳俊有
陳國揚
陳明珠
陳國華
陳蔡寶釵
袁秀卿
袁秀英
袁芳傳
張留秀葉
留秀芬
袁秀菊
袁芳田
袁明行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0號
袁双貴
袁芳智
袁芳倉
李淑貞
袁明瑋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0

袁明崧
袁芳瓊
袁芳原
袁芳洲
袁芳季
袁彭鳳蘭
袁明賢
袁明修
袁明斌

袁酩敦(原名袁明正)

袁明彥
袁秀珠
袁文貞
袁明國
袁明豐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
00號0樓

袁明華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
之0
袁文華
袁明浪
袁明洲
袁春英
袁莊素妹
袁芳展
袁明鴻
袁麗華
袁麗珠
袁麗貴
袁鳳英
袁芳淅
袁金美
袁明聰
袁明全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
樓之0
袁桂香(即袁芳岳、袁盧靜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路○段00巷0弄00 號
袁明株(即袁芳岳、袁盧靜妹之承受訴訟人)

袁嘉鎂(即袁芳岳、袁盧靜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路○段00巷0弄00 號

袁嘉駿
賴袁碧秀
丁袁尾妹
袁明椿(即袁詹菊之承受訴訟人)

袁明榮(即袁詹菊之承受訴訟人)

袁明權
陳寶珠
袁富雄
袁陳玉英
袁明淞 住○○市○○區○○○路○段00○0號
0樓
袁明仁
袁明隆
袁禾沐(原名袁櫻香)

劉德一
劉文誠
劉文和 住南投縣○○鎮○○路000巷00號0樓
之0
劉淑敏 住臺中市○○區市○○○路000號00樓
之0
張劉素卿
袁鳳蘭(即袁明權之承受訴訟人)

袁明熠(即袁明權之承受訴訟人)


袁明井
蒲瑞美
袁明輝
袁明楨
廖袁秀蘭
袁美珠
袁明煇
曾增騏
袁明宏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
00號
袁明貴
袁余素娥
袁家鍇
袁明偉
袁來發(原名袁奇發)

袁明煥
袁秀珠
袁倫和
袁芳煌
袁秀蘭
張香菊
袁明全
袁金蓮
袁玉蓮
戴袁玉甘
袁玉琴
袁雲英
上 一 人
輔 助 人 翁文香

視同上訴人 邱榮華
邱日富
邱福良
邱琪鈞
邱紫涵

邱淑惠
邱淑玲

邱袁滿洲
袁明台
袁琇美
袁明德 住○○市○里區○○路○段000巷0號
00樓
鍾承諭
鍾智翔
李祐德
李承儒
袁明任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
00弄0號
袁任鋒
袁立哲

袁明瑛
袁明正
陳鳳玉(即陳灶之承受訴訟人)

陳威仁(即陳灶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號0樓(新北 ○○○○○○○○)
陳文彬(即陳灶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號0樓(新北 ○○○○○○○○)
袁歆茹(即袁明銓之承受訴訟人)

袁倫鈞(即袁明銓之承受訴訟人)

袁明星
袁雲真(即袁奕養之承受訴訟人)

袁芳華(即袁奕養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杰(即袁奕養之承受訴訟人)

林佩君(即袁奕養之承受訴訟人)

袁芳志(即袁奕養之承受訴訟人)

袁韻晴(即袁奕養之承受訴訟人)

袁芳衛(即袁奕養之承受訴訟人)

程琳(即袁明星之承受訴訟人)

張綜桁
邱文傑
邱文彥
曾蕭桂妹
游蕭春梅
蕭隆祥
蕭祺祥
袁雪梅
陳惠珍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
○0號
李王雪妹
陳金菊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
00號
王陽泰
王美珠
王明寶
王明華
簡王秀鳳
謝月妹
謝年龍
呂洛嬋(即張勝一之承受訴訟人)

張揚宇(即張勝一之承受訴訟人)

張揚翠(即張勝一之承受訴訟人)

孫袁淑汝(即袁芳鉅之承受訴訟人)

袁明俊(即袁芳鉅之承受訴訟人)

袁明榮(即袁芳鉅之承受訴訟人)

袁明燦(即袁芳鉅之承受訴訟人)

袁淑華(即袁芳鉅之承受訴訟人)

潘君姵(即潘祥清之承受訴訟人)

潘惠玲(即潘祥清之承受訴訟人)

潘志成(即潘祥清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路○段00巷00弄 00○00號0樓 潘莉如(即潘祥清之承受訴訟人)

潘沛絃(即潘祥清之承受訴訟人)

潘志豪(即潘祥清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路○段00巷00弄 00○00號0樓 侯邱阿緞
袁月滿
袁月芳

鄭留秀蘭
呂吉
袁明正(即袁芳堯之承受訴訟人)

袁明嘉(即袁芳堯之承受訴訟人)

袁貴美(即袁芳堯之承受訴訟人)

袁彩玉(即袁芳堯之承受訴訟人)

袁明君(即袁芳言之承受訴訟人)

袁秀滿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號
袁紹芸
袁秀惠
陳秋霞(即盧振基之承受訴訟人)

盧春蘭(即盧振基之承受訴訟人)

袁家芮(原名袁子喬,即袁明鋒之承受訴訟人)

陳慈娟(即袁芳利之承受訴訟人)

袁逸笙(即袁芳利之承受訴訟人)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弄0 號0樓
袁少奇(即袁芳利之承受訴訟人)

袁淑珍(即袁芳淡之承受訴訟人)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袁明志(即袁芳詔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0樓
袁明岑(即袁芳詔之承受訴訟人)

袁明良(即袁芳詔之承受訴訟人)

袁淑蓉(即袁芳詔之承受訴訟人)

袁明津(即袁芳后之承受訴訟人)

邱寶珠(即盧煥基之承受訴訟人)

盧瑋如(即盧煥基之承受訴訟人)

盧瑋傑(即盧煥基之承受訴訟人)

袁芳勇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 0號
袁明政
袁明煉
袁明波
袁明權

鍾袁玉蓮
袁明言
袁明義
袁明信
袁珍珠
袁芳用
袁芳宗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號
袁芳落
袁明旺
袁明浪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之0

袁明義
袁明楷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
0號
袁明新
袁芳佑
袁明治
袁明成
袁明錦
袁明坊
袁明界
袁明山
袁明舜
袁明仙
袁明陽
袁明上
袁明朗
袁煌焜
袁明環
袁明善
袁惠美(即袁芳后之承受訴訟人)


袁惠芬(即袁芳后之承受訴訟人)

袁黃位妹(即袁芳社之承受訴訟人)

袁明恒(即袁芳社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0號
兼上三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明凡(即袁芳社之承受訴訟人)

袁欣玉(即袁明寬之承受訴訟人)

袁倫璟(即袁明寬之承受訴訟人)

袁彤欣(即袁明生之承受訴訟人)

呂奇鴻(即呂蕭阿草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0號
呂美慧(即呂蕭阿草之承受訴訟人)

呂奇燦(即呂蕭阿草之承受訴訟人)


呂承康(即呂蕭阿草之承受訴訟人)

袁惠玉(即袁芳訓、袁譚恭美之承受訴訟人)

袁明銓(即袁芳訓、袁譚恭美之承受訴訟人)

袁明格(即袁芳訓、袁譚恭美之承受訴訟人)

袁瑋笛(即袁正濱之承受訴訟人)

袁苡綺(即袁正濱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氏惠
視同上訴人 陳秀貞(即袁明彬之承受訴訟人)

袁瑞鞠(即袁明彬之承受訴訟人)

袁倫勝(即袁明彬之承受訴訟人)

袁秋蓮(即袁明彬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之0
袁糖粸(即袁明彬之承受訴訟人)


呂碧君(即袁文章之承受訴訟人)

袁俊(即袁文章之承受訴訟人)

袁依鈴(即袁文章之承受訴訟人)

袁俊達(即袁文章之承受訴訟人)

孫秀勤(即袁明維之承受訴訟人)

袁瑜(即袁明維之承受訴訟人)

袁晟修(即袁明維之承受訴訟人)

袁晟師(即袁明維之承受訴訟人)

翁燕鶖(即翁鄭銀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號00 樓之00
翁桂月(即翁鄭銀之承受訴訟人)

翁晟誌(即翁鄭銀之承受訴訟人)

翁還春(即翁鄭銀之承受訴訟人)

盧昭敏(即盧和網、盧劉銀英之承受訴訟人)

盧昭賢(即盧和網、盧劉銀英之承受訴訟人)

盧昭麟(即盧和網、盧劉銀英之承受訴訟人)

張桂禎(即袁明宗之承受訴訟人)


袁國禎(即袁明宗之承受訴訟人)

袁國峯(即袁明宗之承受訴訟人)

袁惠妃(即袁明宗之承受訴訟人)

李日和(即李四川之承受訴訟人)

李日賢(即李四川之承受訴訟人)

李珈榕(即李四川之承受訴訟人)

李昀嬡(即李四川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娟(即李四川之承受訴訟人)

葉瑞珠(即袁双全之承受訴訟人)

袁慎鴻(即袁双全之承受訴訟人)

袁銘君(即袁双全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羅秉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4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桃園簡易庭。

理 由

一、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上訴人羅秉坤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規定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分割,其訴訟標的對於全體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

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袁汝成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之效力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同造共同訴訟人,爰併列為上訴人,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88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又各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應由親屬會議選定或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此觀諸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及第1178條第2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原審被告李正友在原審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其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6年7月3日死亡,有原審卷附戶籍謄本(見原審卷六第205頁)可稽,原審訴訟程序於李正友死亡之日當然停止。

被上訴人雖於107年3月12日聲明由李正友之繼承人李呂秋香、李日宮、李秀蓮、李秀惠承受訴訟(見原審卷六第135至136頁),惟李正友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順序之繼承人即李呂秋香、李日宮、李秀蓮、李秀惠、李佳恩、李佳真、賴翊瑄、賴翊欣、賴妤凡、陳禹丞、陳冠丞、李四川、李富貴、邱李派、李玉嬌、李紫棋均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409號准予備查等情,業據原審查詢後調取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409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並通知被上訴人閱卷(見原審卷六第323、329、330頁),被上訴人因此於107年7月27日具狀撤回對李呂秋香、李日宮、李秀蓮、李秀惠之訴(見原審卷六第333頁)。

揆諸前揭規定,訴訟程序在李正友之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原審未待李正友之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即於109年4月29日、同年6月1日、同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而為判決,其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審訴訟程序既有重大瑕疵,復因部分視同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公示送達,顯難經兩造同意由本院自為實體裁判,以補正前開訴訟程序之瑕疵,為維持審級制度,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桃園簡易庭另為適法之審理。

五、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