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旺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男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姜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