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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朱永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珠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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