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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1號
原 告 譚皓暐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
被 告 蔡河塘
林煥記
林寶記
李錦超
林惠芝
林上景
林容亦
林梓禎
林于禎
林燚雄
林火炎
林紹武
林揚登
林玉貞
林炎安
林炎保
林炎輝
林炎鐘
林義鈞
林頤銓
林碧玉
林標仁
林標和
林標棟
林穆記
蔡李芳蕙
蔡宗衡
蔡宗龍
蔡宗翰
邱倉福
許時欽
許時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於起訴時之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萬891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應有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00元/平方公尺 2559.43 1/128 57,987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00元/平方公尺 2054.49 1/128 46,547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182元/平方公尺 17781.6 1/128 442,039 4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400元/平方公尺 133.34 1/128 2,500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00元/平方公尺 7478.84 1/128 169,442 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00元/平方公尺 3692.37 1/128 83,655 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00元/平方公尺 1272.44 1/128 28,829 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700元/平方公尺 395.2 1/128 26,861 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700元/平方公尺 710.97 1/128 48,324 1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700元/平方公尺 1291.66 1/128 87,793 1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700元/平方公尺 3249.71 1/128 119,325 1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700元/平方公尺 2354.05 1/128 86,438 1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00元/平方公尺 1816.32 1/128 41,151 合計 1,24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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