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補,1185,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林胤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蘆竹區外社國民小學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