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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2號
原 告 許漢謀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姵嫻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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