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陳彤茵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大溪區華美國民小學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主張被告擅自以地上物無權占用其所有之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約10坪,並毀損原告住宅及附屬設施,致原告受有損害。
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並賠償一切損失〈約新臺幣(下同)250萬元〉,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範圍之價值加計請求給付金額,核定為2,777,686元(公告現值8,400元/平方公尺×10坪×3.30579平方公尺+2,500,000=2,777,68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