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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99號
原 告 耿汝翰
被 告 郭春新
法定代理人 徐毅恒
被 告 江在展
張雍震
彭冠達
游騰安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游輝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1 年3 月22 日下午5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47法庭開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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