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志煒
翁雅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湯凱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秋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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