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09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林仁魁
陳有聲
被 告 藍當旭
藍少宜
林芍吟
林洺鍀
林欣穎
林扶青
曹維霖
王明宏
王麥新妹
王培榮
王培坤
王惠玲
王惠靜
王惠玟
王萬慶
王永慶
王芸晴
許美女
王淑儀
王淑蓉
王淞銓
蘇穗香
蘇均銓
秦明恩
葉姜文靜
姜文慧
姜文君
姜文莉
姜文琳
王丹秀
王良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為如附表所載之更正。
理 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本院民國112年8月14日110年度訴字第1809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附表:
編號 出處 更正前 更正後 1 附表一編號01面積欄 412 412.10 2 附表一編號02面積欄 713 713.03 3 附表二編號03應繼分比例欄 378分之8 42分之1 4 附表二編號04應繼分比例欄 378分之8 42分之1 5 附表二編號05應繼分比例欄 378分之8 42分之1 6 附表二編號06應繼分比例欄 126分之8 42分之3 7 附表二編號07應繼分比例欄 126分之5 4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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