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訴,1831,202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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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隆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樹錦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110年度訴字第18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一併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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