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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青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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