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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瑞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博丞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12 月30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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