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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文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堡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給付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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