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訴,2321,202401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三發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曉靖(原名郭宛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陳三發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4元。

二、上訴人陳三發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郭曉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62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四、上訴人郭曉靖、陳三發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因財產而起訴、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次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4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8號、108年度台抗字第959號裁定意旨參照)。

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陳三發、郭曉靖(下分別以姓名稱之)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分別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陳三發之上訴聲明則為:㈠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前項廢棄部分,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350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含110年度司執字第33800號併案執行部分,下合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㈢被上訴人不得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109年度司票字第22419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對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

郭曉靖上訴聲明為:㈠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郭曉靖(原名郭宛臻)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陳三發第一審之訴駁回。

查,陳三發於第一審係主張郭曉靖所持系爭本票裁定,向本院聲請對其所有不動產強制執行,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722元,及自109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嗣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中,陳三發主張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郭曉靖不得持系爭本票裁定對其強制執行,及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是以,陳三發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所有利益,即為1,700,722元及自109年4月15日起至110年11月23日(本件起訴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64,830元(計算式:1,700,722元+1,700,722元×0.06÷365日×587日=1,864,8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陳三發於第一審僅繳納17,929元,尚應補繳1,584元,是命陳三發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至上訴利益部分,陳三發之上訴利益為383,773元(計算式:35萬元+35萬元×0.06÷365日×587日=383,7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

郭曉靖之上訴利益為1,481,057元(計算式:1,864,830元-383,773元=1,481,0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惟未據陳三發、郭曉靖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陳三發、郭曉靖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又陳三發、郭曉靖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民事聲明上訴狀,均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