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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39號
原 告 廖芳美
被 告 姜德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1 年3 月21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第47法庭開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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