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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6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詹德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7,3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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