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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梁成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忠和、張忠榮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7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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