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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11號
原 告 温崇憲
被 告 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昭仁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青宸
上列原告因返還投資金事件,曾聲請對李青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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