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瑞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旭華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被 告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定宇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白子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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